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72號聲請人 陳雪卿
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宗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楊宗勲簽發之本票(票號:TH257803)原本乙紙。
㈡債務人楊宗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