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71號聲請人 梁啓順 相對人 曾啟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6紙票號CH594130、CH594131、CH594132、CH594127、CH594128、CH594129。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