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 范明光 被告兆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焜賢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上349建號建物增建1至6樓銜接3至6樓、4至6樓屋右後之附屬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其所有,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597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系爭建物之執行程序,查系爭建物與349建號建物之其餘增建附屬建物、動產面積共1,205.22平方公尺,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拍定金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0元,而系爭建物之面積共618.86平方公尺(計算式:(604.8÷6×4)+215.66=618.86),以面積比例計算其價值為6,572,583元(計算式:00000000×618.86÷1205.2
2=000000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72,5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