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宏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3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第一項第四、五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應更正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108年度金訴字第13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已於「理由欄」第參項論述被告潘宏偉就本件犯罪事實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持有他人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罪嫌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原判決第7至9頁),足認本院已就此部分之事實加以調查,並於判決中認定之,是本院上開判決之犯罪事實第一項第4、5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之記載,依上所述,顯係明顯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梁淑美法官陳郁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