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陳文碩 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香 、 陳惠香 、沈 陳靜華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868元,而供擔保物之價額為4,901,94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以擔保債權額2,087,868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87,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蕭雅文┌─────────────────────────────┐│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4,800元/㎡×土││地面積128.03㎡=4,455,444元││(二)臺南市○區○○街○○○號房屋課稅現值446,500元(一、三樓││307,700元+二樓138,800元=446,500元)。││上開(一)至(二)合計為4,901,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