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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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秀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秀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秀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如經第二審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而為上訴駁回的程序判決,因第二審法院並未進行實體審理而諭知罪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的法院,自應為原第一審法院。如檢察官所聲請的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的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的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104年度台非字第2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6號判決以受刑人之上訴未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因上訴不合法定要件,而以程序上駁回受刑人之上訴,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證。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6號判決係程序上駁回受刑人之上訴,並未就受刑人之罪刑為實體上審理,自非屬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本院,聲請人依前揭法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47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479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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