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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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52號上訴人 謝國富 即 順富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賴淳良 律師 賴劭筠 律師 顏世翠 律師被上訴人豐興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燦欽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邱景芬法官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