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84號

原告 蕭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珠 即國豐軸承行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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