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勞補字第1號
原告 黃志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銘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㈠、兩造間如經勞資爭議調解,請提出調解資料。
㈡、提出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如無書面之勞動契約,則以書狀陳報兩造間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