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勞補字第1號

原告 黃志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銘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㈠、兩造間如經勞資爭議調解,請提出調解資料。

㈡、提出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如無書面之勞動契約,則以書狀陳報兩造間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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