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詹祐景 被告 唐永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豐交簡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廖弼妍法官段奇琬法官高士傑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