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418號具保人即被告 沈明政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明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法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已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可參,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並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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