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92號聲請人 陳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