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上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添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瀆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6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上訴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附件一)。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朱立倫被訴瀆職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上訴人即自訴人江添祥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22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核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亦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