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36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郭文吉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32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參照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說明,其法定程式不合,本院毋庸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宋松璟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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