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6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萬新 (即被繼承人 陳弘龍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弘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叁萬零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弘龍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