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及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共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貳月及叁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及附表二編號1至
3所示犯罪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五罪,經本院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日期,各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
2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及附表二編號1至
3所示之罪,各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祥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