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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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昱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昱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昱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茲因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均民國103年1月20日,而附表編號3、4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3年1月20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2日│102年4月22日│102年11月20日│├───────┼─────────┼─────────┼─────────┤│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573號│第3573號│第493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1625號│625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27日│102年12月27日│103年10月2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103年11月18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2│附表編號3、4所示│││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案件,前經本院以│││刑1年1月確定│103年度審訴字第││││6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0日│││├───────┼─────────┼─────────┼─────────┤│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93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25號││││├───┼─────────┼─────────┼─────────┤│事實審│判決│103年10月21日│││││日期││││├───┼───┼─────────┼─────────┼─────────┤││法院│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判決│確定│103年11月18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