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銘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 黃阿來 實際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惟卻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故應將原判決錯誤之年籍記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