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劉鐙疄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 被告 楊鈞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6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被訴之詐欺取財行為,雖有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然原告對被告之詐欺財取行為係以一訴狀合併請求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無法分割,爰一併移由民事庭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富容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