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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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台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獅尾村、米倉村、大崁村為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北縣○里鄉○○里○段蛇子
形小段283地號土地共有人,相對人為系爭土地地上權人,
因聲請人欲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出售第三人,依法需通知相
對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惟因相對人地址不清無法送達,爰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買賣契約書影
本為證。
三、按村雖為地方行政區域之一,亦為全村人民之集合團體,既
有村辦公處之組織,其由村民大會選舉之村長可為其代表人
,依法又有執行上級機關交辦及村民大會決議事務之職權,
縱非法人亦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依民事訟法第40條第3項
之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
判例著有明文。又非法人團體既無權利能力,亦無訴訟能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向其法定代理
人即村長為之,聲請人逕以相對人地址不清無法送達,提出
本件聲請,而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住所地進行送達,核與
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