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366號
原 告 智嘉音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芳溢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
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