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366號
原   告 智嘉音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芳溢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
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