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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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與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103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最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