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433元,應繳
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2份、被告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