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張明生 即彩鑫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註││號│││││││├─┼─────────┼─────────┼───────────┼─────────┼────────┼──┤│00│盛達安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西螺分行│105年6月25日│43,549元│MD-62980│││1│司││││77││││法定代理人 温泉根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