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4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瀅瀅
       陳宣蓉
被   告  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零陸佰
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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