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偉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曹偉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多次
竊盜前科,其中於民國105年間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1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又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且依司法
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
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竊盜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
薄弱,應予加重其刑。另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
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吳昭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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