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林秀菊
       王勝忠
       藍春輝
       陳鈺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素娟福星 開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各如附表
所示,各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
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
裁判費,是本件原告各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故如附表所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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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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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本應繳之│ 本件應徵 │
│   │(新臺幣) │裁判費 │第一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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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菊│52,233元  │1,000元│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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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勝忠│45,300元  │1,000元│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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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春輝│56,000元  │1,000元│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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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鈺蓉│61,999元  │1,000元│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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