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9號
原 告 劉星照
被 告 譽能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巍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