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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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洪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世亮 、 張聖原 、 黃勝堅 、 古清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施世亮給付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張聖原、黃勝堅、古清華給付500萬元(見本院民國105年4月27日訊問筆錄),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僅計算其一即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