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16號上訴人 邱瓊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紅梅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