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耿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耿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耿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修正,並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被告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第50條之規定,均可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比較,逕適用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耿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7日10時40分│101年9月14日10時25分│101年9月21日9時10分│││許,經採尿回溯72小時│許,經採尿回溯72小時│許經採尿回溯72小時內│││內某時。│內某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12號│字第1433號│字第147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號│102年度訴字第23號│102年度訴字第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1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號│102年度訴字第23號│102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確定日期││││├───┴────┼──────────┴──────────┴──────────┤││附表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備註│年拾壹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5日10時55分│101年10月31日10時43│101年8月15日│││許,經採尿回溯72小時│分許,經採尿回溯72小││││內某時。│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522號│字第1629號│毒偵字第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號│102年度訴字第23號│102年度訴字第1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16日│102年7月1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3號│102年度訴字第23號│102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102年7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