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小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郭翠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2,42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