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47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邱嬿真
       邱文典
       黃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3,159元,及自106年
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
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年息0.115%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23%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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