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館5樓
法定代理人 丙○○
            銀行市府分行)
相 對 人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
北簡字第2064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一審訴
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3,860元││
├────────┼───────────┼─────────────┤
│合計 │3,860元││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