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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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鄭銘揚 債務人 鄭正 忠債務人 陳鳳
一、債務人陳鳳、 鄭正忠 、鄭銘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銘揚於民國94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鄭正忠、陳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1筆,共計新臺幣56萬4,93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3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銘揚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7萬6,33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正忠、陳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鳳、鄭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76338元│忠、鄭銘揚│6月01日起││六二││││││││└──┴────┴─────┴──────┴─────┴───────┘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鳳、鄭正│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6338│忠、鄭銘揚│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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