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經定應執行刑為一年,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開罪刑並接續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入監,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一八九六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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