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4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84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A○○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主文」欄所示之業務侵占罪九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編號十至編號二十五「主文」欄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十六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十至編號二十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申請書(含影本)上之偽造「辛○○○」簽名壹枚,應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申請書(含影本)上之偽造「辛○○○」簽名壹枚,應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九日止,受僱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擔任展業南市通訊處之營業專員,負責向國泰人壽公司保險客戶收取保險費、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利息之收取及償還款解繳公司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A○○因積欠他人債務,需款孔急,竟多次為以下之業務侵占、詐欺及偽造私文書行為:
㈠A○○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分別將其業務上所持有由保戶所交付之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貸款清償款、保單貸款利息、續期保費等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七萬零八百七十四元,未依規定繳回國泰人壽公司,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予以分別侵占入己(A○○侵占之時間及所侵占之保戶名稱、態樣、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㈡A○○明知未得其姊辛○○○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冒用辛○○○之名義,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申請書之借款人(要保人)簽章欄上,偽造「辛○○○」之簽名一枚,用以表彰辛○○○向國泰人壽公司提出保單質押借款之申請,而偽造完成上開申請書之私文書後,持以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保單質押借款而行使之,使國泰人壽公司陷於錯誤,誤認辛○○○本人欲以其本人之保單向其借款,而給付十一萬六千二百八十二元保單貸款(其後滾入利息之金額為十二萬九千九百四十三元)至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A○○再持其保管之上開帳戶提款卡,未得辛○○○之同意,由自動櫃員機領取上開款項後供己使用,足生損害於辛○○○及國泰人壽公司對保單借款審核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A○○於警詢及偵審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國泰人壽公司於偵查中之指訴及告訴代理人F○○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告訴人提出之侵害明細表一件。
㈤L○○、丁○○( 吳文居 代理)、庚○○、寅○○、戌○○、 郭昶麟 、天○○之聲明書、利息收據各一紙(均影本)。
㈥申○○之聲明書、利息收據各二紙(均影本)。
㈦巳○○、辰○○○、戌○○、郭昶麟、B○○、壬○○、寅○○、E○○之聲明書各一紙(均影本)。
㈧卯○○之聲明書四紙(均影本)。
㈨戊○○聲明書、匯款帳簿交易紀錄各一紙(均影本)。
㈩午○、未○○之聲明書、續期保戶送金單保戶留存證明聯各二張(均影本)。
丑○○、己○○( 李楊月娥 代理)、玄○○、酉○○、亥○
○、宇○○、黃○○、宙○○、G○○、甲○○、C○○、H○○、J○○之聲明書、續期保戶送金單保戶留存證明聯各一張(均影本)。
子○○、D○○、K○○、丙○○、I○○之聲明書、續期保費送金單保戶留存證明聯各二張(均影本)。
癸○○之聲明書、續期保費送金單保戶留存聯各四張(均影本)。
被告自書報告書、流用原因動機報告書、A○○收取保戶黃○○等、丑○○等保戶保費切結書各一紙(均影本)。
辛○○○聲明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申
請書各一件、辛○○○上開國泰世華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一份(均影本),及保單貸款異動紀錄一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上開犯罪事實㈠所為(即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
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如上開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其偽造「辛○○○」簽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為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二件業務侵占行為及如犯罪
事實㈡所示之詐欺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罰金刑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以上;但被告行為後之現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係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規定,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罰金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另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並未有所修正,僅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明文規定「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此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附此敘明。從而,被告所為上開犯罪事實㈡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起訴書雖漏未載明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之罪名,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載明此項事實,本院仍應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審理,且被告此部分犯行所涉犯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即使本院未諭知該罪名,對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亦不生影響,附此敘明。再者,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所示之二件業務侵占犯行之時間相隔六年,應認係另行起意而為,不構成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連續犯(現已刪除),是則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二十五件業務侵占犯行及如上開犯罪事實㈡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另附表編號四、六、十四、十五、十七、十八、二
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係於同日之密接時間內接續為之,應論以接續犯,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及詐欺之
金額達一百五十餘萬元、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事後與告訴人進行和解事宜時,因告訴人要求一次償還全部數額,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業務侵占犯行及如上開犯罪事實㈡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受之宣告刑為一年六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應各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之二分之一後,與其餘如附表編號十至二十五所示之不得減刑之業務侵占罪共十六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上開犯行,其中有數罪之犯罪時間在新法施行前(詳如前述),則定其應執行刑時,仍有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有關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限規定,由修正前之「不得逾二十年」提高為「不得逾三十年」,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故本件被告所處之上開業務侵占罪二十五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申請書(含影本)上
之偽造「辛○○○」簽名一枚,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之。至於上開偽造之申請書,業經被告向告訴人國泰人壽公司提出而行使,已非被告所有,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事實│主文││││(保戶、態樣及金額)│(所處罪名及刑度)│├──┼────┼─────────────┼─────────┤│一│87年3月│侵占丁○○之保單貸款清償款│A○○犯業務侵占罪│││20日│新臺幣33,373元。│,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二│93年4月2│侵占地○○之保單貸款利息│A○○犯業務侵占罪│││日│31,982元。│,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三│95年9月│侵占壬○○之第15至20期續期│A○○犯業務侵占罪│││10日│保費177,100元。│,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四│95年10月│接續侵占戌○○之保單貸款利│A○○犯業務侵占罪│││10日│息19,361(即4,880+14,481)│,處有期徒刑柒月,││││元、郭昶麟之保單貸款利息│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12,417(即3,129+9,288)元、│伍日。││││申○○之保單貸款利息13,107│││││(即3,303+9,804)元。││├──┼────┼─────────────┼─────────┤│五│95年12月│侵占天○○之保單貸款利息│A○○犯業務侵占罪│││15日│9,095元。│,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六│96年1月5│接續侵占巳○○之保單貸款利│A○○犯業務侵占罪│││日│息5,831元、張許彩月之保單│,處有期徒刑柒月,││││貸款利息29,106(即9,961+│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9,427+9,718)元。│伍日。│├──┼────┼─────────────┼─────────┤│七│96年1月│侵占寅○○之第146至152期續│A○○犯業務侵占罪│││10日│期保費24,611元。│,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八│96年2月│侵占戊○○之第2期續期保費│A○○犯業務侵占罪│││15日│36,000元。│,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九│96年3月5│侵占寅○○之保單貸款利息│A○○犯業務侵占罪│││日│8,223元。│,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十│96年5月│侵占卯○○之保單貸款利息│A○○犯業務侵占罪│││22日│14,478(即6,021+8,457)元│,處有期徒刑陸月。│├──┼────┼─────────────┼─────────┤││96年6月│侵占L○○之保單貸款清償款│A○○犯業務侵占罪│││28日│238,597元│,處有期徒刑柒月。│├──┼────┼─────────────┼─────────┤││96年7月│侵占癸○○之第6期及第11期│A○○犯業務侵占罪│││17日│續期保費29,035(即4,597+│,處有期徒刑陸月。││││5,350+10,878+8,210)元。││├──┼────┼─────────────┼─────────┤││96年7月│侵占庚○○之保單貸款利息│A○○犯業務侵占罪│││20日│7,063元。│,處有期徒刑陸月。│├──┼────┼─────────────┼─────────┤││96年7月│接續侵占宇○○之第6期續期│A○○犯業務侵占罪│││31日│保費89,620元、黃○○之第6│,處有期徒刑柒月。││││期續期保費89,510元。││├──┼────┼─────────────┼─────────┤││96年8月│接續侵占亥○○之第22期續期│A○○犯業務侵占罪│││10日│保費12,849元、 黃淑惠 之第27│,處有期徒刑柒月。││││期及第31期續期保費58,009(│││││即23,192+34,817)元、 蘇惠 │││││喜之第5期續期保費18,097(即│││││13,482+4,615)元。││├──┼────┼─────────────┼─────────┤││96年8月│侵占午○之第26期續期保費│A○○犯業務侵占罪│││12日│25,134(即17,055+8079)元。│,處有期徒刑陸月。│├──┼────┼─────────────┼─────────┤││96年8月│接續侵占丙○○之第36及10期│A○○犯業務侵占罪│││13日│續期保費51,808(即25,789+│,處有期徒刑柒月。││││26,019)元、H○○之第10期│││││續期保費38,596元。││├──┼────┼─────────────┼─────────┤││96年8月│接續侵占I○○之第8期續期│A○○犯業務侵占罪│││20日│保費18,779(12,669+6,110)│,處有期徒刑柒月。││││元、J○○之第38期續期保費│││││14,876元。││├──┼────┼─────────────┼─────────┤││96年8月│侵占卯○○之第184期及198期│A○○犯業務侵占罪│││25日│續期保費3,629(即2,111+1,5│處有期徒刑陸月。││││18)元。││├──┼────┼─────────────┼─────────┤││96年8月│接續侵占甲○○之第22期續期│A○○犯業務侵占罪│││31日│保費16,390元、C○○之第22│,處有期徒刑柒月。││││期續期保費20,881元。││├──┼────┼─────────────┼─────────┤││96年9月7│接續侵占未○○之第2期續期│A○○犯業務侵占罪│││日│保費28,029元、E○○之第2│,處有期徒刑柒月。││││期續保費60,518元、玄○○之│││││第6期續期保費89,510元。││├──┼────┼─────────────┼─────────┤││96年9月│侵占B○○之第7期續期保費│A○○犯業務侵占罪│││12日│2,950元。│處有期徒刑陸月。│├──┼────┼─────────────┼─────────┤││96年9月│接續侵占丑○○之第9期續期│A○○犯業務侵占罪│││13日│保費28,680元、己○○之第8│,處有期徒刑柒月。││││期續期保費19,062元。││├──┼────┼─────────────┼─────────┤││96年9月│接續侵占酉○○之第10期續期│A○○犯業務侵占罪│││20日│保費24,945元、子○○之第6│,處有期徒刑柒月。││││期續期保費35,055(即17,773│││││+17,282)元。││├──┼────┼─────────────┼─────────┤││96年9月│接續侵占宙○○之第19期續期│A○○犯業務侵占罪│││28日│保費11,303元、G○○之第│,處有期徒刑柒月。││││23期續期保費23,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