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雪恒 被上訴人即被告 辛格承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丞聰 被上訴人即被告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國10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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