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告 陳昱元 被告 陳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1,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怡貞附表:土地價額核定(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台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4,700元/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告現值)×943平方公尺÷2=6,93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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