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澤
呂振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正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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