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37號原告 鄭國盛 法定代理人 黎錦紫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博文 、 鄭木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原為1,355,300元,已據繳納裁判費14,464元。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具狀追加請求,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57,958元(計算式:751,329元×2+355,300元=1,857,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已繳納14,46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