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原告台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林娣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姜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童來好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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