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莫忠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顯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275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111年1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短收利息新臺幣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暨民事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