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皓予 、 李美華 、 鄭清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各筆債權之債務人有無錯誤(依貴公司提出放款借據所載,104年下半年以後之連帶保證人僅有鄭清文,惟依貴公司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04年下半年後餘額加計為189,260元(計算式:37,320+37,320+57,310+57,310=189,260))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