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簡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投簡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投簡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惠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起訴書之案號應更正為110年度偵字第166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起訴書之案號為110年度偵字第1660號,惟原判決原本、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起訴書之案號誤載為110年度偵字第4655號,記載與卷內資料不符,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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