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原告 李渝姝 被告 廖雯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事實詳如起訴書所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陳韋仁
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