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96號聲請人 邱文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葉洧榤 、 葉時銘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供本件抵押不動產「附表」,並請表明本件債權究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或128萬元或126萬?併釋明之;若為128萬元,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