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法定代理人戊○
甲○○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念林 律師被告辛○○
己○○庚○○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訴字第665號傷害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