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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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 官林立 原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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