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社團法人台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8日107年度上字第34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723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社團法人台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8日107年度上字第34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萬504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又依再審原告之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且對於本、反訴均有陳述,應係對本、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再審之訴,惟該狀訴之聲明第二項僅針對本訴部分,表明「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漏未就反訴部分為此部分之聲明,併請儘速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王怡菁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